致检察院之律师辩护意见书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志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刘某志涉嫌盗窃一案的辩护人。受托后,我依法会见了当事人并详细查阅分析了相关案卷材料,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起诉意见书中认定刘某志涉嫌犯盗窃罪的定性、盗窃的金额及相关的盗窃事实没有异议。
二、刘某志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
1、刘某志坦白认罪。刘某志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并一直没有翻供,悔罪十分深刻。
2、刘某志全额退赃退赔。刘某志到案后积极主动委托亲属全额退赔受害人的损失,并将略大于盗窃金额的赔偿款11200元第一时间交到了办案机关。
3、刘某志系初犯。刘某志涉案前一直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本次系初次犯罪。
三、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议贵院提出对刘某志判处一年半以下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理由如下:
由于湖南省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2千元-2万元,数额巨大的标准是2万元-10万元,根据刘某志盗窃金额(11128元)和次数(3次),在刑起点后确定刘某志的基准刑为2年(24个月)较为合适。
刘某志的最终宣告刑=24个月×[1-10%(坦白认罪)-30%(全额退赔)]=14.4个月≈1年2个月。
鉴于刘某志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退赔,加之其上有80多岁的父亲和60多岁的聋哑母亲、下有两个小孩(大的5岁、小的2岁)需要人特殊照顾,本案系非暴力犯罪无社会危险性。因此,对刘某志适用缓刑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以上意见,望请考虑采纳。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娄底律师向宗银
二0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刘某志被控盗窃罪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志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刘某志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参考。
一、对起诉书指控刘某志涉嫌犯盗窃罪的定性、盗窃的金额及相关的盗窃事实没有异议。
二、刘某志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
1、刘某志坦白认罪。刘某志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并一直没有翻供,今天在法庭上也当庭认罪,可见其认罪悔罪的态度十分深刻。
2、揭发同案犯毛某冰的共同犯罪事实。刘某志到案后不仅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积极主动揭发供述了同案犯毛某冰与其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为公安机关锁定并网上追逃同案犯毛某冰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3、刘某志全额退赃退赔。刘某志到案后积极主动委托亲属全额退赔受害人的损失,并将略大于盗窃金额的赔偿款11200元第一时间交到了办案机关。
4、刘某志系初犯。刘某志涉案前一直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本次系初次犯罪。
5、刘某志愿意委托家人代为尽力交纳罚金,积极履行对其财产刑的处罚。
三、量刑建议:判处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理由:刘某志盗窃金额11128元属于盗窃数额较大,其法定的量刑幅度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刘某志的量刑起点:10个月(2000元)
刘某志的基准刑=量刑起点10个月+[(11128-2000)÷600](数额每增加6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5个月
刘某志的最终宣告刑=25个月×[1-10%(坦白认罪)-10%(揭发同案犯)-30%(全额退赔)]=12.5个月≈1年
鉴于刘某志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退赔,上有80多岁的父亲和60多岁的聋哑母亲、下有两个小孩(大的5岁、小的2岁)需要人特殊照顾,加之本案系非暴力犯罪无社会危险性。因此,对刘某志适用缓刑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娄底律师向宗银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