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王某燕,女,19××年××月××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居委会××组。
被告:谢某业,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涟钢××花园。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6000元给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独自承包经营娄底市某某厂下属一分厂洗煤事务时雇请原告为其做财务会计,工作期间被告陆续拖欠原告劳务工资合计16000元,原告离职后,被告特就此事于2008年2月4日亲笔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并承诺同年5月份将欠款付清。付款日期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总以多种理由拖延至今分文未付。据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如诉讼请求的判决。
此致
娄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某燕
2009年9月21日
王某燕与谢某业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上诉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王某燕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参考。
上诉人谢某业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王某燕与上诉人谢某业之间形成的是一种自然人间的劳务雇佣关系,并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方面的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只发生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本案中上诉人谢某业只是一个承包经营娄底市某某厂下属分厂有关洗煤事务的包工头,而不是一个用人单位,因此,被上诉人王某燕与上诉人谢某业之间只能算是一种自然人间的劳务雇佣关系。同时,从被上诉人王某燕与上诉人谢某业之间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所涉案工资欠条也是由上诉人谢某业以其个人名义(并非公司名义)向被上诉人王某燕所出具的事实来看,可以进一步印证本案是一种典型的劳务雇佣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二、上诉人谢某业出具的欠条是一种“欠款凭证”,并非附条件的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指的是双方或多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仅一方当事人书写签字的字据是不能算作合同的。本案中的欠条仅由上诉人谢某业一人书写签字,王某燕未在上面留下任何字迹。因此,该欠条只能视为一种欠款凭证和依据,不能算作合同,既然连合同都不是,就更谈不上附条件的合同,那么上诉人谢某业在欠条上所附的条件自然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三、上诉人谢某业强行在“欠款凭证”上所附的条件不仅违法,而且是无任何证据证明的子虚乌有的事实。
劳务报酬与财务凭证的缺失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劳务报酬是禁止克扣抵扣的,上诉人谢某业仗着强势地位(若不附条件就不出具欠条)强行在“欠款凭证”上所附的条件是违法的,同时上诉人谢某业在一审中也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财务账目缺失以及是被上诉人王某燕将其弄丢的事实。
四、因出具了工资欠条,本案已由劳务报酬转化成了普通的民事欠款纠纷,本案假使是劳动关系所引发,也可直接起诉法院无需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规定,假使本案系劳动关系所引发,因出具了工资欠条,被上诉人王某燕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合理公正,上诉人谢某业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娄底律师向宗银
201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