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黄某秀,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涟源市××乡××村××组,现租住深圳市公明街道办事处××路××号××房,系被害人李祥春之妻。
申请人:李某芳,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和租住地址同上,系被害人李祥春之长子。
申请人:李某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同上,现住××大学宿舍,系被害人李祥春之次子。
申请人:易某秀,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李祥春之母。
以上四名申请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向宗银,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73850732 0738-8870126
被申请人:亳州市某某镇汽车队(以下简称“某某镇汽车队”)。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住所:安徽省亳州市××路中段。
被申请人:徐某典,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虞城县黄冢乡徐楼村。
被申请人:李某彪,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县××镇××村。
申请事项:
1、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履行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清中法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即:由三名被申请人连带赔偿给四名申请人损害赔偿金391167.41元);
2、责令三名被申请人向四名申请人加倍支付逾期履行判决期间的利息;
3、本案全部执行费用由三名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因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清佛法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民事部分的内容为:“由被申请人徐某典、李某彪连带赔偿四名申请人损害赔偿金408210.52元元,被申请人亳州市某某镇汽车队负补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徐某典、亳州市某某镇汽车队不服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清中法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二审判决民事部分的内容为:“由被申请人徐某典、李某彪亳州市某某镇汽车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连带赔偿给四名申请人损害赔偿金391167.41元”。现二审判决早已生效并超过了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但三名被申请人却迟迟不予履行二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为此,申请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此致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黄某秀、李某芳、李某成、易某秀
年 月 日
附:1、申请人的身份户籍资料
2、授权委托书及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函
3、本案一、二审判决书
以上法律文书起草人:娄底律师向宗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