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彪、徐古典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一案
上诉人黄某秀、李某芳、李某成、易某秀方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上诉人黄某秀、李某芳、李某成、易某秀(交通事故亡者李某春近亲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和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作为其二审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参考:
一、亳州市某某镇汽车队上诉认为李某春的死亡赔偿金不能按深圳标准来计算的理由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关于李某春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和认定。理由如下:
1、死者李某春的户口虽然在湖南农村,但李某春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连续在深圳公明经商居住3年多,且经济收入也来源于深圳。关于这一点,一审中上诉人黄某秀、李某芳、李某成、易某秀方提交了李某春户籍地的村委会、派出所、20位村民出具的《证明》,李某春经商居住地的租住房东、商铺出租公司、左右邻舍商铺业主出具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商铺租金、管理费的《收款收据》,租房押金、房租、水电费、卫生费的《收据》等证据进行了综合证明。
2、由于死者李某春生前经常居住地深圳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505.04元比本案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897.48元要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关于“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的相关规定。因此李某春的死亡赔偿金依法应该按照深圳标准来计算。
3、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方也是按深圳标准对李某春的死亡赔偿金进行计算赔偿的。
4、一审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是因为路途遥远,而相关证人证言并非孤证且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即使未出庭的证人证言在本案中也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5、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36号)“第十二条犯罪发生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户籍的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可按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六)有其他证据证实被害人连续1年以上的主要生活、消费地点在城镇。”的相关规定,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便可,并非一定需要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才可以按城市标准计算。
二、某某镇汽车队应当对李某春的死亡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2012年12月21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第二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的相关规定,作为被挂靠人的某某镇汽车队应当与挂靠人连带赔偿李某春的死亡损失。
三、由于天安保险亳州支公司未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涵义和法律后果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能产生效力。因此天安保险亳州支公司不能免责,仍需要对李某春的死亡损失承担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2000年1月24日法研[2000]5号)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发[2012]240号)第38条:“对于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严格依照《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审查,要求免责条款必须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使用黑体字等醒目方式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同时要求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要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从而使普通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明白地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涵义和法律后果。如保险公司未能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则相关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不仅要充分的提示,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涵义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而在本案中,天安保险亳州支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涵义和法律后果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提示和说明。因此,本案的商业三者险不能免赔,应当判决天安保险亳州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对李某春的死亡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黄某秀、李某芳、李某成、易某秀方的上诉请求。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娄底律师向宗银
201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