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秀,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涟源市××乡××村××组,现租住深圳市公明街道办事处××路××号××房,系被害人李某春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芳,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和租住地址同上,系被害人李某春之长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同上,现住××大学宿舍,系被害人李某春之次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某秀,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李某春之母。
以上四名上诉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向宗银,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73850732 0738-8870126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亳州市某某镇汽车队(以下简称“某某镇汽车队”)。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住所:安徽省亳州市亳古路中段。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亳州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住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段西侧。
联系电话:95505
原审被告人:李某彪,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虞城县××镇××村,因犯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广东省佛冈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某典,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虞城县黄冢乡徐楼村,因犯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广东省佛冈县看守所。家属电话:15993962696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清佛法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的第六、七项,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维持一审判决第三、五项(即判决原审被告人徐某典、李某彪连带赔偿四上诉人损害赔偿金408210.52元);
2、撤销一审判决第六项,判决被上诉人某某镇汽车队对四上诉人的前述损失408210.52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3、撤销一审判决第七项,判决被上诉人天安保险亳州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四上诉人的前述损失408210.52元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审按深圳标准计算四上诉人近亲属李某春的死亡赔偿金并判决原审被告人徐某典、李某彪连带赔偿四上诉人损害赔偿金408210.52元是正确的。但一审判决某某镇汽车队负补充赔偿责任和驳回上诉人对天安保险亳州支公司商业三者险理赔的诉求是完全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根据2012年12月21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某某镇汽车队应当对四上诉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最近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第二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的相关规定,作为被挂靠人的某某镇汽车队应当与挂靠人连带赔偿四上诉人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是一审判决后的第二天才公布实行的,但由于本案正处于二审上诉阶段尚未终审终结,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该司法解释。因此,被上诉人某某镇汽车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不是负补充赔偿责任。
二、由于被上诉人天安保险亳州支公司未对免责条款的涵义和法律后果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能产生效力,因此天安保险亳州支公司不能免除其商业三者险的理赔义务。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发[2012]240号)第38条:“对于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严格依照《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审查,要求免责条款必须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使用黑体字等醒目方式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同时要求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要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从而使普通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明白地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涵义和法律后果。如保险公司未能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则相关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不仅要充分的提示,还要充分的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涵义和法律后果,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在本案中,虽然天安保险亳州支公司对免责条款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提示和说明,但是对免责条款的涵义和法律后果并未进行任何提示和说明。由于本案“准驾车型不符”的免责条款因天安保险亳州支公司缺乏对免责条款涵义和法律后果的提示和说明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所以本案的商业三者险不能免赔,因此应当判决被上诉人天安保险亳州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四上诉人的前述损失408210.52元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黄某秀、李某芳、李某成、易某秀
2013年1月5日
以上法律文书起草人:娄底律师向宗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