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秀,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涟源市××乡××村××组,现租住深圳市公明街道办事处××路××号××房,系交通事故死者李某春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芳,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和租住地址同上,系交通事故死者李某春之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同上,现住××大学宿舍,系交通事故死者李某春之次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某秀,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同上,系交通事故死者李某春之母。
被告人:李某彪,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虞城县××镇××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于广东省佛冈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典,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虞城县××乡××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于广东省佛冈县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亳州市某某镇汽车队。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住所:安徽省亳州市××路中段。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住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段西侧。
联系电话:95505
诉讼请求:
1、追究被告人李某彪、徐某典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2、判决被告人李某彪、徐某典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亳州市某某镇汽车队、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交通、住宿、误工费等损失合计493077.26元(按承担主要责任计算,扣除已赔付的11万交强险外,具体详见附后损失赔偿明细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6月27日23时49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近亲属李某春驾驶的粤BU538Y号轿车在京港澳高速佛冈段被被告人李某彪超载驾驶的皖S900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S9081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追尾并与前方由韩绿化驾驶的皖S929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S9433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粤BU538Y号轿车驾驶员李某春、乘车人李某学死亡及乘车人陈某军、李某红、李某琪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2012年8月1日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12A00023号),认定:“李某彪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韩绿化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春、李某红、李某学、陈某军、李某琪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为了及时安葬死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给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万元。
经查,主要责任的肇事车辆皖S900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S9081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实际车主系被告人徐某典,该车登记并挂靠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亳州市某某镇汽车队名下,被告人李某彪系被告人徐某典雇佣的司机,该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
另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与事故次要责任方的驾驶员、车主、挂靠公司及保险公司在案外达成了一致赔偿协议。
综上所述,除了要追究被告人李某彪、徐某典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外,皖S900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S9081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驾驶员李某彪、实际车主兼雇主徐某典、登记车主兼挂靠车队亳州市某某镇汽车队、承保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依法应共同连带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作出如诉讼请求的判决。
此致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黄某秀、李某芳、李某成、易某秀
年 月 日
后附:损失赔偿明细表
李某春交通事故死亡损失赔偿明细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数额 |
备注 |
死亡赔偿金(按深圳标准计算) |
36505.04元×20年=730100.8元 |
36505.04元系2011年度深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丧葬费 |
55684元/年÷2=27842元 |
55684元系广东一般地区当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
被扶养人生活费 (母亲易某秀71岁) |
20251.82元×9年÷5人=36453.28元 |
20251.82元系2011年度广东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 |
30000元 |
酌情认定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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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损失合计:924396.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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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需共同赔偿的数额=[924396.08-110000(主责方已赔付交强险)-110000(次责方的交强险赔偿)]×70%(主要责任)=493077.2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