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诉 状
原告:王某章,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居委××组。
原告:李某慈,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某章之妻。
原告:王某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某章之子。
原告:王某蝶,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某章之女。
被告:娄底市拆迁安置管理处。
地址:娄底市湘阳街金谷大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邱林海,主任。
被告:娄底市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娄底市长青中街75号。
法定代表人:彭逢林,局长。
第三人:陈某贤,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居委会××组。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娄底市拆迁安置管理处申请将四原告所有的位于娄底市金谷市场××幢××室房登记在第三人陈某贤名下的行为违法。
2、判决确认被告娄底市房地产管理局将四原告所有的位于娄底市金谷市场××幢××室房登记在第三人陈某贤名下的行为违法。
3、判决撤销被告娄底市房地产管理局将四原告所有的位于娄底市金谷市场××幢××室房登记在第三人陈某贤名下的违法登记行为。
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一家四口,第三人陈某贤系被告娄底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原告王某章、李某慈夫妇于1998年从娄底市拆迁安置管理处购买了位于娄底市金谷市场××幢西头第一单元移民基地,2002年××月××日娄底市拆迁安置办公室向四原告下发了《建房通知书》,2006年××月××日娄底市人民政府和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就上述建房基地向四原告颁发了娄国用(2006)第SG4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四原告收到《建房通知书》后便立即着手四处筹款建房,经过几年修建,于2006年8月在该宗土地上建好一栋5层楼房(一层为4个门面,2至5层均为住房),并对所有住房内部进行了装修。
2007年2月,被告娄底市拆迁安置管理处在没有任何依据和凭证(如房屋买卖合同、房款收据、赠与协议、合作建房协议、授权委托书等)的情况下擅自为第三人造表申请,要求被告娄底市房地产管理局将上述属于四原告所有房屋中一套(金谷市场××栋××号房,89.64平方米)登记在第三人陈某贤名下。而被告娄底市房地产管理局接到被告娄底市拆迁安置管理处提供的《娄底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申请表》和《花名册》后未规定进行任何变更、交易事由的审查,就按照被告娄底市拆迁安置管理处的申请将四原告所有的一套房屋违法登记在了第三人陈某贤名下,并于
四原告发现自家的一套房无缘无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后,开始以为是第三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原告家的房屋登记在其名下的,并以此为由多次向被告娄底市房地产管理局、娄底市拆迁安置管理处反映和举报过,直到2011年10月8日被告娄底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原告进行书面答复时才发现原来房屋被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是两被告的违法申请和违法登记行为所致。据此,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作出如诉讼请求的判决。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以上法律文书起草人:娄底律师向宗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