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2010)湘顺律函字第1号
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某烨、杨某廷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代理杨某烨、杨某廷与贵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特向贵公司律函如下:
经查,杨某烨、杨某廷父子于2007年11月30日与贵司签订【东】字707号和708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购买了贵司开发的某某小区第二栋9号和10号门面,杨某烨、杨某廷父子早已按约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但贵司却存在如下违约之处:
一、未按约交房。
贵司未按合同第八条约定在2007年12月20日前将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杨某烨、杨某廷父子使用,一直拖延至今贵司都未积极主动与杨某烨、杨某廷父子办理符合约定的正式交付手续,因贵司违约迟延交房导致杨某烨、杨某廷父子购买的商业门面无法及时得以经营利用,给杨某烨、杨某廷父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未按约办证。
贵司违反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至今未为杨某烨、杨某廷父子购买的第二栋9号和10号门面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
三、房屋存在严重质量瑕疵。
1、因相邻房屋滴水线、屋顶防水、伸缩缝防水未按要求设计施工,加之墙体屋顶本身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一旦下雨,墙体屋顶漏水渗水非常严重,给杨某烨、杨某廷父子的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2、散水沉降量达30-50mm,变形量严重超标,散水台阶的平衡度、变形量也不达标。
3、门面外墙及门前台阶的大理石花岗岩装饰多处破损、缺角、空鼓、断裂。
四、把二楼储藏室当成门面出售,有涉嫌欺诈之嫌。
按合同第三条约定,贵司出售给杨某烨、杨某廷父子应当为商业门面(购房时一二楼两层的面积均按门面价格计算房款),后来发现二楼并非门面而是储藏室,而储藏室的价格是要远远低于门面价格的。因此,贵司有欺诈之嫌,应当将多收的差价房款予退回。
五、擅自改变了整个小区的规划布局,与对外宣传资料不相符合。
贵司在发售房产时声称(并印有宣传资料相对照)某某小区的东北角、西南角将分别规划建设幼儿园和五星级酒店配套设施,而如今幼儿园变成了建公寓楼,五星级酒店却变成了建临时商铺,贵司的这一做法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利益,不仅给小孩上学带来不便,也大大降低了商业门面的价值。
为此,特致函贵司,希望贵司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尽快对此事予以协商妥善处理。否则,我们将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此致
商祺!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娄底律师向宗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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