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娄底市某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址:娄底市氐星路××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叶某学,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娄底市某某水利工程处。
原审被告:娄底市水利局。
住址:娄底市乐坪东街60号。
法定代表人:杨维,局长。
上诉人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娄星经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判决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承包上缴款、代付民工工资、代偿欠款共计194991.24元。
3、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违约损失69000元。
4、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在证据严重不足且没有进行相关鉴定的情况下,酌情大概认定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125721.66元,这与客观事实不符。
一审中,本案在①已完成的工程量、②工程价格、③人员机械进场费用、④搭建临时工棚费用、⑤塔吊拆装、运输、维修费用、⑥遗留设备、材料折价依据、⑦双方钱款支付往来等方面均不清楚明白且存在较大的争议,而一审在没有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评估的情况下,仅凭感觉就酌情大概认定上述相关费用并以此计算出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125721.66元,这必然与客观事实存在很大的出入。
二、被上诉人除了尚需支付给上诉人承包上缴款、代付民工工资、代偿欠款共计194991.24元外,还应向上诉人赔偿违约损失69000元。
被上诉人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后,不及时按约施工,不严格管理工地,导致工地各种矛盾重重、工程进度缓慢,因而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由于建设方对被上诉人的施工进度非常不满,上诉人不得已才依法解除终止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合同解除后,上诉人代被上诉人支付了民工工资和欠款。同时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也给上诉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三、本案从立案到一审判决历经了10年多时间,大大超过了法定的审理期限,虽然中间遇有中止审理的情形,但中止审理的情形消失后却并没有及时恢复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作出如上诉请求的改判。
此致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娄底市某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以上法律文书起草人:娄底律师向宗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