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某 新 诈 骗 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新妻子贺某丰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刘某新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参考。
一、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新犯诈骗罪、骗取数额较大、属于从犯、具有坦白情节的指控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刘某新系初犯,且当庭认罪悔罪。尤其是被告人刘某新在开庭前的法庭审理阶段已经指派家属全额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履行财产刑,认罪悔罪表现极其深刻。
三、鉴于被告人刘某新系初犯、从犯,并具有坦白认罪、全额退赃、积极缴纳罚金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特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某新在一年以内量刑。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苏高法[2017]148号)之规定:
1、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达3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对于从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3、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综上,如将被告人刘某新的量刑起点确定为6个月
那么,被告人刘某新的基准刑=量刑起点6个月+(诈骗金额27000元-追诉标准3000元)÷间隔幅度1000元=30个月
最终,被告人刘某新宣告刑=基准刑30个月× [1-30%(从犯)-10%(坦白)+20%(全额退赃)]=12个月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向宗银律师
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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