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泽被控诈骗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泽姐姐王某燕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王某泽的个人诈骗金额只有30万元左右,并非起诉书指控的50余万元。
1、虽然被告人王某泽的个人诈骗金额在诈骗网站的后台数据中显示为50余万元,但是该后台数据金额包含被告人王某泽在诈骗过程中出借给受害人的虚拟数字借款近20余万元(俗称“保障金”),而司法鉴定意见中关于被告人王某泽的个人诈骗金额并没有剔除前述出借给受害人的虚拟数字借款。
2、从被告人王某泽按个人诈骗金额的30%提成获利9万元的事实,也可以倒推出王某泽的个人诈骗金额只有30万元左右。
二、被告人王某泽参与诈骗的期间为2017年10月至2017年11月和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4月底,并非起诉书指控的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4月30日。
被告人王某泽的作案时间段分为两个。第一个作案时间段为2017年10月至2017年11月,该时段的作案地点在君临天厦1703室;第二个作案时间段为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4月底,该时段的作案地点在皇城御园1603室。王某泽参与的作案时间合计只有两个多月,并非起诉书指控的六个多月。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王某泽及同案犯的供述和王某泽在诈骗网站代理号19的活动轨迹予以证明。
三、被告人王某泽依法只需对自己的30万诈骗金额负责,起诉书要求对其参与期间团伙总金额负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1、王某泽在涉案团伙中既不是老板或股东,也不是团伙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更没有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协助其他团伙成员实施诈骗,王某泽仅仅只是团伙中最底层的业务人员,其所获报酬也只能提成本人诈骗金额的30%,不能分享提成其他业务员的诈骗成果。
2、该团伙中的业务员都是各自为战、互不相干、独立实施诈骗,业务员在实施诈骗时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和相互协助的行为,业务员之间缺乏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条件,因此团伙中其他业务员的诈骗金额与被告人王某泽无关。
3、被告人王某泽仅参与作案两个多月,直接经手的诈骗金额只有30万左右,非法获利也才区区9万元。现起诉书要求被告人王某泽对参与期间团伙总金额1195万余元负责明显指控过重且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违反《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四、鉴于被告人王某泽具有初犯、从犯、坦白认罪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泽在三年以下量刑。
谢谢!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向宗银律师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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