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军寻衅滋事案二审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向某军妻子谢某艳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上诉人向某军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参考。
一、一审量刑时虽然考虑了上诉人的自首和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没有严格按照《量刑指导意见》量刑,对上诉人判处13个月有期徒刑偏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4年3月20日讨论通过)之规定:
1、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4、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造成自杀、重伤恶劣情节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综合以上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
上诉人量刑起点取中间值为27个月
那么,上诉人的最终宣告刑=27个月× [1-40%(自首)-40%(赔偿谅解)+10%(前科)]=8.1个月
二、上诉人实为从犯,一审认定其为主犯不当。
上诉人与受害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纯系受他人邀请前去凑热闹,一时冲动参动了手,但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的刀伤非上诉人所致。上诉人既非犯意的提出者,也非人员召集者,更非要害伤的实施者,因此上诉人在整个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
三、上诉人家中有患带攻击性精神分裂症的父亲急需看管,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上诉人父亲患有精神分裂症,总认为别人要谋害自己,经常身藏刀具随时准备自卫,具有一定的攻击性,一旦疏于管束,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和社会治安。上诉人系在家的唯一成年男子,以前其父亲都一直由上诉人看管。据此,特建议对上诉人适用缓刑,以便上诉人在家照顾和管理患精神病的父亲。
综上所述,上诉人有投案自首和全额赔偿取得谅解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加之家里有患攻击性精神病的父亲急需看管。一审量刑明显偏重,据此请求撤销一审量刑部分,对上诉人在九个月以下量刑或适用缓刑。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向宗银律师
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娄底律师/涟源律师/双峰律师/新化律师/冷水江律师/娄星区律师
娄底离婚律师/涟源离婚律师/双峰离婚律师/新化离婚律师/冷水江离婚律师/娄星区离婚律师/娄底民事律师/娄底借贷律师/娄底合同律师/娄底赔偿律师/娄底工伤律师/娄底交通事故律师/娄底讨债律师/娄底劳动律师/娄底资深律师/娄底优秀律师/娄底著名律师/娄底法律顾问/娄底法律咨询/娄底律师咨询/娄底经济律师/娄底刑事律师/涟源刑事律师/双峰刑事律师/新化刑事律师/冷水江刑事律师/娄星区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