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莲被控职务侵占罪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接受彭某莲儿子陈某中的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彭某莲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彭某莲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疑点重重,该指控不能成立。
1、本案的作案动机不明且彭某莲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目的。
彭某莲在佳惠超市新化店的生鲜采购岗位兢兢业业工作五年多且深得单位信赖,其作案动机公安机关至今没有查清,相反从彭某莲在资金出现窟窿后找家人凑钱十多万元(见侦查二卷第3页倒数第7行)弥补资金缺口以及彭某莲在跑路的前一天即2015年11月12日还付给供应商刘某安2万元货款(见侦查三卷第112页)的事实来看,彭某莲根本就没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主观目的,否则她就不可能在跑路前一天还付款给供应商,更不可能向家人要钱来填补采购资金的缺口。
2、本案侵占的资金去向不清。
起诉书指控彭某莲侵占53万余元,这不是一个小数目,除了彭某莲投资6万元与黎某铭开办米粉加工厂外,其余资金的去向完全没有查清,况且彭某莲投资米粉加工厂的钱还是来源于她在佳惠超市工作八年的工资积蓄。彭某莲平时生活节俭且个人日常开销很小,彭某莲的银行流水没有高消费记录和转移资金的异常情况,而且彭某莲能对其银行流水的每一笔收支情况都能进行合理解释。本案涉嫌侵占的50多万元资金到底去向何处,侦查机关至今没有查明,因此这只能说明彭某莲根本就没有实际侵占单位的任何钱财。
3、涉案资金窟窿不能排除供应商趁彭某莲账本丢失之机虚列重报所致。
2015年4月彭某莲的钱包被盗,包内的采购账本、银行卡、身份证也一并丢失,由于身份证丢失无法挂失后补卡,此后彭某莲只好借用单位会计刘某海和儿子陈某中的银行卡领取佳惠超市的采购款。由于彭某莲丢失账本之事在供应商中传开,不排除部分供应商趁机虚报重报供货账目让彭某莲签字,而此时彭某莲手中无账本可供核对便只好签字认亏并付款,为此便出现了本案值得高度怀疑的资金窟窿。
二、即使彭某莲构成职务侵占罪,其犯罪金额也只能认定为228553元。
起诉书指控彭某莲侵占43位供应商合计533318元货款,其中部分无涉案供应商口供或没有涉案货物的签字账目,本案的证据材料中只有18名供应商的口供,这18名供应商中又只有14名供应商提供了彭某莲及其司机黎某铭及佳惠收货员签字的书面账目,这分别是朱某花11007元、罗某云16164元、彭某东1710元、谢某志6899元、何某西43186元、蔡某伟4050元、陶某红6515元、刘某安49638元、曾某若29000元、王某雪4487元、张某佑12796元、曾某楚(肖某伟)2800元、欧某水27000元、游某黎13301元,合计228553元。剩余30余万指控金额缺乏供应商口供和彭某莲等人的签字账单来印证,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该部分金额应当予以剔除。
三、假如彭某莲构成犯罪,鉴于其具有初犯、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一年半左右量刑。
由于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100万(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是5年有期徒刑,鉴于彭某莲的涉案金额22万余元还不足100万的四份之一,加之其具有初犯、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其法定量刑幅度约为一年半左右。
以上意见,望请考虑采纳,谢谢!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向宗银律师
2019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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