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梅涉嫌诈骗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谭某梅之母陈某灿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谭某梅涉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谭某梅的行为未达到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诈骗罪。
1、被告人谭某梅虽然有一定的诈骗行为但没有骗到钱。起诉书指控的本案所涉诈骗金额52207元系另一涉案业务员钟某路骗取的诈骗款,被告人谭某梅对此不知情也没有参与,更没有协助和配合钟某路,因此本案所指控的涉案金额与被告人谭某梅无关。
2、被告人谭某梅发送的诈骗信息只有3479条,尚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5000条的立案追诉标准。
二、谭某梅系诈骗团伙中最底层的业务员,与其他业务员之间无犯罪意思联络和相互协助配合的行为,起诉书用业务员钟某路的诈骗金额指控谭某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谭某梅在涉案团伙中既不是老板或股东,也不是团伙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更没有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其他人员实施诈骗,谭某梅仅仅只是团伙中最底层的业务人员,按约定其业务报酬也只能提成本人诈骗金额的10%,不能分享提成其他业务员的诈骗成果。该团伙中的业务员都是各自为战、互不相干、独立物色和诈骗受害者,在对某一受害者实施诈骗时业务员之间完全没有诈骗的意思联络和诈骗行为的相互协助,业务员之间缺乏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条件。因此,本案中业务员钟某路所直接实施的诈骗金额52207元与谭某梅无关。
三、即使被告人谭某梅构成犯罪,但鉴于谭某梅系初犯、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加之其存在未直接诈骗成功的轻微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梅在一年以内量刑并适用缓刑。
谢谢!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向宗银律师
二0一九年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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