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奇被控寻衅滋事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奇父亲杨某超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李某奇的辩护人,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对起诉书指控李某奇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及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均不持异议。
二、赞同起诉书将李某奇所持“枪支”认定为普通凶器的意见。
该枪是李某奇从学校附近的文体店购买的玩具枪,所使用的子弹也是体育比赛用的发令弹,从常理讲该枪也不可能有杀伤威力。况且该枪没有被缴获,无法进行枪支鉴定,由于证据缺乏,该枪也只能认定为普通凶器。
三、李某奇具有如下法定从轻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坦白认罪。李某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悔罪。
2、被害人谅解。李某奇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肖祥璋的谅解。
3、对方具有重大过错,对方系黑恶势力且人多势众,且欺压殴打李某奇的父母在先。
4、为父母报仇,情有可原。李某奇作为堂堂七尺男儿,眼见母亲被对方打耳光、父亲头部被对方打出血的情况下,一时冲动才出手攻击对方,属于事出有因,情有可原。
四、恳求法庭按起诉书的最低量刑意见,对李某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以上意见,望请考虑采纳,谢谢!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向宗银律师
2019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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