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甲被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一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某甲母张某红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杨某甲的辩护人,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首先对起诉书指控杨某甲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
二、被告人杨某甲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杨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最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
2、杨某甲系盗窃罪的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3、杨某甲积极全额退赃,最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4、杨某甲认罪认罚,最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三、杨某甲系涉及“两卡”犯罪的在校学生,且属于初犯,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杨某甲系湖南大学下属校企合作学校2020级计算机专业在校学生,平时遵纪守法,且无违法犯罪前科。根据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对于“在校学生涉及‘两卡’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给予其悔过自新的机会”的最新规定,建议对杨某甲予以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鉴于杨某甲系在校学生,加之其具有多方面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贵院在起诉书对杨某甲建议量刑一年七个月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杨某甲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便于其继续完成学业。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向宗银 律师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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