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芝被控开设赌场罪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接受孙某芝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现提出如下五点辩护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
虽然涉案的棋牌游戏软件没有提现功能,不属于专业的赌博网站,但当事人在站外通过其他方式为玩家进行了兑换和结算,总体还是符合开设赌场的要求。
二、孙某芝的行为没有达到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程度。
1、起诉书以孙某芝担任小群主的账户中有141个注册会员为由指控其情节严重理由不足,两高一部发布的《办理网络赌博意见》中关于参赌人数达120人以上属于情节严重针对的是专业赌博网站,由于本案是棋牌类游戏软件没有提现功能不属于赌博网站,此类软件的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小于专业赌博网站,因此不能用专业赌博网站的情节严重标准来衡量本案。
2、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通报的2021年度第160号刑事三等奖优秀案例即唐某、王某利用棋牌类APP开设赌场案,该案的裁判要旨明确指出“棋牌软件型”开设赌场与“赌博网站型”开设赌场存在明显不同,不宜简单地适用《办理网络赌博意见》规定的量刑标准来认定新类型网络开设赌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3、根据同案同判的规定,本案先行到案的同案犯邱某强组织157人参与赌博没有被指控和认定为情节严重,那么孙某芝组织141人也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孙某芝作案的时间仅跨越《刑法修正案十一》一天,其他行为都发生在旧法期间,应当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是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孙某芝是2021年3月5日投案的,孙某芝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仅于2021年3月2日打了一次牌。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法定刑由三年提高到了五年,而孙某芝的行为几乎全部发生在旧法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1998]6号),本案在起诉公诉时应当提出对孙某芝酌情从轻处理的意见。
四、孙某芝的犯罪情节较轻且社会危害不大。
1、涉案棋牌群不是孙某芝注册的,孙某芝是被他人拉入该群并设置其为小群主,孙某芝是受上面群主的指使和安排对群进行协助管理,孙某芝的行为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
2、孙某芝管理的棋牌群中押注金额和抽水金额都非常低,从几毛钱到几元钱不等,比如孙某芝在管理“鼠年大吉”棋牌群时,从39733场次中共抽水25438.75元,平均每场抽水仅0.64元,该抽水标准远远低于正规实体棋牌室的服务收费。
3、孙某芝协助管理两个棋牌群共计16个月总收入为28000余元,其平均每月的劳动报酬仅1700余元,该收入远远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孙某芝棋牌群中的会员大部分是其亲戚朋友,如证人中的王某香是孙某芝的母亲、孙某蓉是孙某芝的妹妹、刘某文是孙某芝的老表,孙某芝自己也注册了多个账号在群里经常打牌,孙某芝的抽水收入大部分来源于自己及其亲友。
5、孙某芝棋牌群中虽然有注册会员141人,其中存在一个玩家注册几个会员的情形,还有半数以上的疲劳值为0的玩家虽然注册了会员但没有实际参与打牌,因此实际参赌人数要远远小于141人。
五、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偏重,建议对孙某芝在一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1、公诉机关一年两个月的量刑建议是在指控“情节严重”的基础上提出的,且没有考虑本案属于“跨越新法”应当从轻的规定。由于本案情节严重不能成立且孙某芝的行为仅跨越《刑法修正案十一》一天,因此本案的量刑建议应当调低至一年以下。
2、孙某芝具有初犯、从犯、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多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公诉机关对其提出一年两个月的量刑建议过重。
3、孙某芝与其老公陈某冬共生育了三个小孩,小孩年龄分别为15岁、10岁、3岁,孙某芝老公陈某冬系独生子女并需要上班,且陈某冬年近70岁的父母均患有极高危组高血压、心室早搏、心律失常等经常需要住院就医的重大疾病。由于孙某芝需要照顾抚养三个未成年小孩和两个病重老人,对其适用缓刑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合法权益。
4、根据统一裁判和平衡量刑的相关规定,辩护人提交了与本案类似的小群主获利达五万多元、六万多元、十万多元的被告人李某、彭某丹、黄某丹判了缓刑和无自首立功情节获利达二、三十万的大群主沈某荣、熊某亮也判了缓刑的案例(祥见辩方证据三提交的娄星区法院(2020)湘1302刑初242号、涟源市法院湘1382刑初366号、慈利县法院(2022)湘0821刑初64号三份刑事判决书),鉴于孙某芝获利远远小于上述被告人且孙某芝具有自首情节,那么更应当对孙某芝适用缓刑。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向宗银律师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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