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利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辩 护 词
尊敬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接受邵某利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法律和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首先认可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邵某利为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
二、本案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数额只能认定为受骗人邱某婵转入的8634元,其余54900元没有找到被害人不能计入犯罪数额。
本案的罪名系下游犯罪,根据《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8号)第八条之规定,本案需要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由于本案中邱某婵转入之外的那54900元银行流水,既没有找到上游犯罪的被害人,也没有找到上游犯罪的作案人,该资金性质来路不明,该部分犯罪事实不能成立,因此该54900元不能计入本案的犯罪数额。
三、本案不属于被害人人数特别众多的情形,也不能推定没找到被害人的那54900元属于犯罪所得。
根据《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第21条之规定,只有涉案被害人特别众多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收集证据逐一证明逐人核实涉案账户的资金来源,才能运用推定方式来认定。由于本案流入银行卡的嫌疑资金只有5笔仅涉及到5人,明显不符合涉案人数特别众多的情形,因此不能将没找到被害人的那54900元推定为犯罪所得。
四、本案的量刑起点为6个月,减去从犯和自首的基准刑后,本案的宣告刑应为2个月以内的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
鉴于本案的犯罪数额只有8634元,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湘高法发〔2017〕12号)有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达6000元至9000元的量刑起点为6个月、从犯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至50%、自首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的规定,被告人邵某利的量刑起点为6个月,减去其从犯和自首的基准刑后,本案的宣告刑最终应为2个月以内的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
五、被告人邵某利系初犯、偶犯,加之其生有三个婴幼儿(长子邵锦睿4岁、女儿邵婧涵2岁半、次子邵锦帆一个半月)需要抚养照顾,建议对其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
谢谢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向宗银 律师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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