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斌被控非法拘禁罪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斌妻子刘桂兰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刘某斌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参考。
一、首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斌犯非法拘禁罪的定性和事实没有异议。
二、本案犯罪情节较轻。
1、殴打情节轻微。被告人刘某斌仅对被害人徒手打了以下,未使用棍棒等器械,也未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青、紫、红、肿等伤害,被害人没有也无需就医治疗。
2、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很短,仅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四个多小时。
三、被告人刘某斌具有“坦白认罪”的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刘某斌到案后,无论是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还是在今天的法庭调查中,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
四、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斌在9个月以下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的规定。
坦白认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有前科的,酌情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根据以上量刑指导意见,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据此:
刘某斌的量刑起点为8个月
刘某斌的基准刑=8个月(量刑起点)×[1+20%(殴打侮辱情节)+10%(前科)]=10.4个月
刘某斌的最终宣告刑=10.4个月×[1-20%(坦白)]=8.32个月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向宗银 律师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