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勇故意伤害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毛某勇父亲毛某才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毛某勇的辩护人,本律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参考。
一、被告人毛某勇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毛某勇的朋友李某杰吃完饭后去商店买烟时因与蓝圃学校学生王某华身体碰撞发生口角后,王某华立马纠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忠、卢某飞等20余人将毛某勇等7人围住并首先动手正要殴打毛某勇等人,在这千钧一发的时刻,毛某勇等7人面对气势汹汹人多势重的对方,为了免受对方进行的不法侵害不得不奋起反抗,在反抗中虽给刘某忠、卢某飞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因此,毛某勇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二、即使毛某勇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也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那么对其量刑时也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假如被告人毛某勇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被告人毛某勇也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毛某勇犯罪时系未成年在校学生。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毛某勇犯罪时还不满17周岁且系娄底商务学校的学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应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恳求法庭对被告人毛某勇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毛某勇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毛某勇既不是本案的引发者,也没有手持凶器伤人,只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顺手拿了一把板凳自卫,很明显毛某勇的行为在整个共同犯罪中仅起到了次要辅助作用。
3、由于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量刑时应当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对被告人毛某勇的处罚。
在本案中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忠、卢某飞)在他人的纠集下,积极伙同20余人仗着人多势重首先对毛某勇等7人进行围攻,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也给自己的身体带来了损害,两人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恳求法庭考虑这一酌定情节对被告人毛某勇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毛某勇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谢谢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南真理律师事所
辩护人:娄底律师向宗银
2009年8月3日
毛某勇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毛某勇父亲毛某才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毛某勇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的代理人,本律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参考。
一、被告人毛某勇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需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关于本案构成正当防卫的论述祥见本代理人的刑事辩护词,此处不在赘述。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卢某飞在聚众斗殴中身体受损应自行承担责任,无权向被告人毛某勇主张民事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根据《刑法》第192条第1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本案原本系聚众斗殴,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忠在斗殴中受重伤才转化为故意伤害的。而卢某飞是聚众斗殴的参加者,在斗殴中仅受轻伤,依照上述司法解释卢某飞在聚众斗殴中身体受损应自行承担责任无权向被告人毛某勇主张民事赔偿。
三、被告人毛某勇在斗殴中未伤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忠无需给予刘某忠任何赔偿。
在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忠之伤系李某杰持水果刀所致,被告人毛某勇仅拿板凳进行了反抗自卫,根本就没有伤害过刘某忠。
四、假如被告人毛某勇需对在聚众斗殴中受重伤的刘某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被告人毛某勇具有以下减轻赔偿的理由: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忠积极参与斗殴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己身体受重伤承担主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聚从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众斗殴犯罪的行为人。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因此, 依照上述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忠积极参与斗殴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己身体受重伤承担主要责任。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忠仅起诉被告人毛某勇和杨某亮两人,放弃了其他共同参与做案的5人,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毛某勇对其他5人应当赔偿的数额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本案是共同犯罪系必要的共同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忠应当被告人毛某勇、杨某亮等7人全部列为被告参与诉讼,这样更有利于本案事实进而分清各自的赔偿责任,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忠、卢某飞仅起诉了被告人毛某勇和杨某亮两人,而未将其他共同参与做案的5人列为被告,表明两原告已放弃要求其他5人赔偿,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毛某勇对其他5人应当赔偿的数额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恳求法庭依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忠、卢某飞的诉讼请求。
谢谢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南真理律师事所
代理人:娄底律师向宗银
200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