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意被控故意伤害案
辩 护 词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意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参考。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意的行为虽然违法,但也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周某伯一方具有重大过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被告人周某伯一行近20人来到都市豪情KTV后,不听从服务生安排,凭着人多势重不仅强行霸占已被他人提前预定的8188包厢,还对上前理论解释的服务生、预定顾客进行谩骂和言语威胁,因惧怕周某伯等人闹事,作为店老板彭某某一方开始一直忍让并没有在意。后来,被告人周某伯在服务台为其叔叔等人另开一间包厢时,嫌店老板彭某某一方速度太慢,在前台多次指责并大肆谩骂,当彭某某要求其注意不要骂人时,不料却激怒了被告人周某伯,被告人周某伯首先动手打了彭某某眼眶一拳,接着就叫来一群唱歌的朋友对彭某某一顿拳打脚踢,后又持木棒打破了彭某某的头。因此,周某伯一方的重大过错是导致本案发生和进一步恶化的根本原因。
2、被告人李某意是为了制止周某伯一方的不法行为和维护KTV的经营秩序,因一时冲动才参与到本案中来的,其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李某意与被告人周某伯一方的人前世无怨后世无仇,相互之间并不认识,本案发生前根本就不存在伤害对方的心理。作为保安的被告人李某意,维护KTV的秩序是其应有的职责,当周某伯一方在店里闹事时,被告人李某意出于职业的敏感,一时冲动才参与到本案中来的。因此,被告人李某意的主观恶性并不深。
3、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意与其老板彭某某积极出钱为被告人周某伯一方的伤者医治,并就民事赔偿部分先后与周某伯、周某飞等达成了一致协议,在协议中相互间均愿意谅解对方并要求司法机关免于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4、被告人李某意认罪态度好,事发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5、被告人李某意平时表现一直良好,以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意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追究。
谢谢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娄底律师向宗银
2010年3月25日
李某意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意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的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参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周某飞系本案打斗中的积极参加者,其身体受轻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无权向被告人李某意及其他人主张民事赔偿。
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根据《刑法》第192条第1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在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周某飞积极参加打斗的事实不仅有其自己在公安补充卷中的供述,还有现场多位目击证人的辨认。因此,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周某飞在打斗中身体受轻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无权向被告人李某意及其他人主张民事赔偿。
综上所述,恳求法庭依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周某飞的诉讼请求。
谢谢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娄底律师向宗银
201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