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彪与被告朱某庆、第三人李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被告朱某庆一方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朱某庆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
1、原、被告之间不认识,两人也不是微信、支付宝好友,相互之间从来没有联系互动过。
2、被告从来没有以任何名义找原告借过钱,原告也从未给被告转过款。
3、被告从来没有委托或指示第三人向原告借过款,被告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不知情。
4、原告与第三人2019年8月31日至10月9日共八次发生的18万余元资金往来不能确定是借贷关系,即使是借贷,该借贷与本案所涉赌债在借款金额、借款主体、借款时间、借款地点、借款用途、借款次数、转款方式等均不相同,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纯系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经济来往,与被告朱某庆也没有任何关系。
二、本案由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赌债引发而来,认定赌债的理由如下。
1、被告与第三人在首次庭审时均一直承认本案借款发生在澳门赌场。
2、2019年10月23日23时许至29日13时许,被告与第三人一同出入境到澳门。
3、涉案转款时间和借条出具时间均发生于被告与第三人在澳门期间。
4、涉案转账记录显示短短几天之内连续转账很多次,且绝大部分是在境外转账给赌场陌生人购买筹码,符合“输了又借输了又借”的赌债特征,与民间借贷隔一段时间才会借一次的常情不符。
三、涉案借条和15000元的转账之所以牵连到原告,系被告遭受第三人欺骗所致,本案借据是掩盖赌债的道具,该借据是非法无效的。
1、第三人与被告交往期间一直谎称自己叫白某彪且经济实力雄厚,其愿意资助并陪同被告去澳门赌博。被告向第三人出具借条时原告不在现场,被告一直以为第三人名字叫白某彪。
2、其中被告通过支付宝还赌债15000元时,是第三人提供的收款二维码,当时收款方显示为“天使投资人”,被告根本不知道该收款方与原告有何关系。
3、原告称被告为其偿还利息15000元与事实不符,本案借条出具的时间是2019年10月28日,被告第二天即29日通过支付宝向第三人还赌债15000元,一天的利息不可能高达15000元。
综上所述,本案纠纷由不属法律保护的赌债引发而来,原告没有借钱给被告,被告也没有委托或指示第三人向原告借款,原告更没有取得涉案赌债的债权。本案的借据是掩盖非法赌债的道具,该借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向宗银律师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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