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红与刘某明、张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方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接受周某红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未约定借款期限,依照《合同法》206条之规定,出借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催讨,故不存在超诉讼时效之说。
二、本案偿还的122000元属于支付利息。
1、本案口头约定按季度付息,每季度的利息为12000元,从被告分三次支付12000元、一次支付24000元(两个季度利息)的规律来看,明显属于偿还利息。
2、即使存在还本金或利息之争议,依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之规定,应认定为先付利息。
三、借条上载明的“利息两分”是指月利率2%。
1、根据本案中有规律的依月利率2%按季度支付利息可以推断出来。
2、根据《合同法》125条之规定,当合同条款理解存在争议时,应按合同目的、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真实意思,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两分”的交易习惯即为月利率2%。
3、本案借条系被告单方书写的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释,即应认定为月利率2%,而非年利率2%。
4、中国法院网上案例文章、娄底中院的判例(2017湘13民终1548号)、高院和最高院的相关判例,均一致认为“利息2分,按交易习惯应理解为月利率2%”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向宗银律师
2020年8月3日
附:中国法院网上案例文章、娄底中院判例(2017湘13民终1548号)、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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