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某珍、谢某发与被申请人黄某跃、第三人张某冬民间借贷纠纷申诉一案
被申请方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接受被申请人黄某跃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再审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参考。
1、再审申请人系本案债务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仅有借条和银行流水为证,还有第三人的当庭指证。
2、原一、二审未遗漏当事人,银海公司既未向黄某跃出具借条,本案的借款资金也没有打入银海公司的银行账户,银海公司非本案的债务人,因此银海公司不能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况且再审申请人在原一、二审中也未申请追加银海公司作为本案被告。
3、银海公司非法集资案的债权人名单中之所以会出现黄某跃的名字,是因为再审申请人利用其担任银海公司投资顾问及业务员的便利假冒黄某跃之名与银海公司签订《投资资金到款凭证》和《投资者本金及红利返还协议书》所致,而公安机关是根据前述伪造的《投资资金到款凭证》和《投资者本金及红利返还协议书》才将黄某跃纳入银海公司债权人名单的,关于再审申请人冒名伪造前述虚假投资凭据的事实已在本案原一、二审中调查清楚。
4、银海公司债权人名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一是名单中关于黄某跃的投资事实来源于虚假的、伪造的《投资资金到款凭证》和《投资者本金及红利返还协议书》;二是该名单不是法院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银海公司集资诈骗案刑事判决书并没有认定黄某跃系银海公司的债权人,至今也未见再审申请人提交关于认定黄某跃系银海公司债权人的生效判决书。
5、黄某跃也从来没有委托再审申请人向银海公司投资,更没有授权再审申请人与银海公司签订《投资资金到款凭证》和《投资者本金及红利返还协议书》。再审申请人没有提交任何黄某跃授权其委托投资的相关证据,况且这与再审申请人出具给黄某跃借条的事实相矛盾。
6、退一万步讲,假如黄某跃首先是借款给银海公司,鉴于再审申请人已出具《借条》给黄某跃,那么本案的债务人也应该从银海公司转移到了再审申请人名下。
7、本案债务属于再审申请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债务发生在再审申请人谢某发与陈某珍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的借款用途系用于偿还再审申请人夫妇所欠第三人张某冬之家庭债务,况且陈某珍是当着谢某发的面出具的借条,谢某发知情并认可该笔债务。
综上所述,本案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客观公正,再审申请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申诉,维持原一、二审判决。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向宗银律师
2019年5月30日
娄底律师/涟源律师/双峰律师/新化律师/冷水江律师/娄星区律师
娄底民事律师/娄底借贷律师/娄底合同律师/娄底离婚律师/娄底工伤律师/娄底交通事故律师/娄底讨债律师/娄底劳动律师/娄底资深律师/娄底优秀律师/娄底著名律师/娄底法律顾问/娄底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