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双、郭某石与涟钢福利企业公司劳动纠纷一案
申请方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接受曾某双、郭某石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仲裁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一直保存至今,从未中断。
1、被申请人一直持续为两申请人缴纳社保至今,从未中断。且曾某双的医保也跟其他保留劳动关系的员工一样,转移分流到了涟钢振兴公司。
2、被申请人一直持续为两申请人发放工资至今,从未中断。2015年末至2019年10月发待岗工资,2019年11月重新上岗以后开始发出勤工资。
3、两申请人于2019年11月重新上岗后,被申请人为投标桂林齿轮厂棚户区旧房改造工程将两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录入到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且该项目的中标公告中也有专职安全员郭某石的名字。
二、被申请人单方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告知书》虚构事实且严重违法,应确认无效或予以撤销,本案劳动合同关系应当继续履行。
1、本案的实际用工单位系被申请人的子公司湖南涟钢福安建设有限公司(简称:福安公司),平时的用工管理和发放工资都由福安公司负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出勤情况下根本不知情,因此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说“申请人自2016年1月至今一直未来公司上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纯系胡说八道,这段时间的实际情况是用人单位要求待岗,且为申请人发放了待岗工资和缴纳了社保。
2、两申请人无任何违法违规违约的行为,且实际用工单位福安公司还一直在挽留申请人,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理由。
3、两申请人的实际用人单位系被申请人的子公司福安公司,两申请人的工资和社保都是福安公司发放和缴纳的,平时也是由福安公司安排工作和管理用工,被申请人与福安公司均系有用工权的独立公司,被申请人根本无权解聘属于其子公司的员工。
4、申请人郭某石自2010年5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已工作满十年,被申请方也连续10余年不间断的为郭某石发放了工资和缴纳的养老保险,依法应该视为与被申请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谢谢仲裁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向宗银律师
2020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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