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红与李某计等合同纠纷二审案
上诉人向某红方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向某红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参考。
一、一审支持补偿40万元利息错误,因为补偿40万元利息的约定已经取消。
从被上诉人李某计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四(2019年2月3日向某红出具的承诺书)可知,在投资退款协议签订的第二天,向某红与李某计经协商后一致确定将“前一天协议中约定的补偿40万元利息”变更为“补偿方式与金额待本金付清再协商”,为此向某红当即向李某计出具了书面承诺,李某计不仅当面接收了该承诺书,还将该承诺书作为自己一方证据提交到了一审法院,这充分证明李某计已经同意取消这40万元利息补偿的约定。
二、一审支持逾期利息错误。
本案的法律关系最后转化为投资退款,双方在退款协议中没有约定逾期利息,且法律也没有规定投资退款存在逾期利息之说。根据最新的《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即使是借款,当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时,此时也不能主张逾期利息,而只能主张违约金。
三、一审仅认定偿还8万元与事实不符。
1、本案的还款经手人是罗某军,罗某军既是本案的担保人也是本案协议约定的连带债务人,同时罗某军还与李某计存在其他债务关系,罗某军到底偿还的是那一笔债务,只能以罗某军本人的意思为准。
2、罗某军与李某计的债务协议是2019年10月7日签订的,该协议载明之前已偿还现金197500元(非转账)。因此罗某军在2019年10月7日前转账给李某计的133800元应系偿还本案债务,加上罗某军备注代向某红偿还的80000元,以及罗某军在银行流水上签字指认代向某红偿还的120000元,共计333800元属于偿还本案债务。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诉求,或发回重审。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向宗银律师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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