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林与李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
上诉人唐某林方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唐某林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参考。
一、本案属于典型的套路贷诈骗,其套路陷阱主要表现如下。
1、首先让上诉人唐某林签订空白借款协议,且只让上诉人唐某林在借款人一栏签名,其余部分均为空白。
2、被上诉人李某平是受放贷人文某兵的指示转账借款资金给上诉人唐某林的,签订借款协议时李某平并不在场。
3、本案放贷人是文某兵,签订借款协议的地点在文某兵办公室,借款催收人也是文某兵,文某兵一直以债主身份自居,唐某林也是一直通过微信还款给文某兵。
4、当唐某林就本案借款偿还给文某兵23万余元后,被上诉人李某平和文某兵相互勾结,将空白借款协议上的出借人一栏填上李某平的名字,后结伙向唐某林继续追款,已达到“一债多还”的目的。
5、将空白借款协议中的合同签订地一栏填写为“望城区淑一村”,方便在文某兵的户籍地法院起诉。
6、另外还将部分空白借款协议中的借款时间故意填后,来否定前面已经偿还部分借款的事实。
二、本案漏洞百出,严重违背基本常理。
1、通常借条的全文都是由借款人唐某林书来写,而本案借条中的出款人一栏和借款金额一栏都是被上诉人李某平自己填写的。
2、在借款协议的抵押条款中,原本应当由借款人唐某林书写的“我以房屋做抵押来担保还款”的内容,竟然也是由被上诉人李某平填写的。
3、案外人文某兵的名字出现在了借款协议上的见证人或担保人一栏,结合其微信收取唐某林的还款,后伙同被上诉人李某平向唐某林追债的事实,可以认定案外人文某兵与被上诉人李某平共同作案,共同对唐某林实施套路贷。
三、被上诉人李某平与案外人文某兵共同对唐某林实施套路贷,且明知上诉人唐某林已偿还23万余元的情况下,还起诉称唐某林本息分文未还,以致一审法院错误的支持了被上诉人李某平的全部诉求,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李某平伙同案外人文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共同对上诉人唐某林实施套路贷并虚假起诉,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并将本案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向宗银律师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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