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安某松,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村××号。
特别授权代理人:向宗银,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13873850732。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
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娄星北路。
负责人:刘某某。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
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南贸东街91号。
负责人:叶某某。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因受骗打入被告银行的40000元人民币属于原告所有,判令被告立即将此款归还给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0月25日,原告准备汇款给吴姓生意伙伴时,因中途受诈骗短信的干扰,导致原告从中国农业银行临泉县支行迎仙营业所将40000元人民币错误地打入到了骗子冒用“吴学军”名义在被告处开设的农行卡中(卡号6228481700092324213)。打完钱原告感觉不对,后经与吴姓生意伙伴联系才发现自己被骗,于是原告立马在第二天(即10月26日)将被骗情况反映给汇款地农行并要求采取相应的挽救措施,后经银行多方努力赶在骗子取钱之前及时冻结止付了上述被骗款,但原告要求取回被骗款时却遭到了银行的拒绝。无奈之下,原告只好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便以财物诈骗作出了刑事立案决定,后经安徽、贵州两地警方侦查得知骗子在被告处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资料是伪造的、虚假的、冒用他人的,被冒用人贵州省黎平县永从乡的吴学军也称自己从来没有来过娄底更没有在娄底涟钢农行开过卡。后原告带着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和被冒用人吴学军书写的承诺再次要求从被告处取回属于自己的钱款时,不料却再次遭到了被告的拒绝。
综上所述,原告因受短信诈骗将40000元钱错误打入骗子用虚假身份资料冒用他人名义在被告处开设的银行卡中,现未被骗子取走尚存放在被告处的该笔钱款理应属于原告所有,被告有义务将此款归还给原告。同时,被告在审查他人提供的虚假开户资料时疏忽大意未尽职责,对原告的钱财被骗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此,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如诉讼请求的判决。
此致
娄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关于督促娄星区人民法院尽快立案受理安某松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财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让尚未取走存放在银行的4万元短信诈骗款早日物归原主的
报 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叫安某松(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21221970××××8,住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村××号),2008年10月25日,我在准备汇款给吴姓生意伙伴时,因中途受诈骗短信的干扰,导致我从中国农业银行临泉县支行迎仙营业所将40000元人民币错误地汇入到了骗子以“吴学军”名义开设的农行卡中(卡号6228481700092324213,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钢城分理处)。汇完钱我感觉不对,后经与吴姓生意伙伴联系才发现自己被骗,于是我立马在第二天将被骗情况反映给汇款地农行并要求采取相应的挽救措施,后经银行多方努力赶在骗子取钱之前及时冻结止付了上述被骗款,但我要求取回被骗款时却遭到了银行的拒绝。无奈之下,我只好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便以财物诈骗作出了刑事立案决定,后经安徽、贵州两地警方侦查,确认骗子开户时使用的身份证是伪造冒用他人的,而远在贵州的被冒用人吴学军却说从来没有来过娄底更没有在娄底涟钢农行开过卡,由此可见,本案是一起典型诈骗案。后我带着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和被冒用人吴学军书写的承诺来到娄底要求从银行取回被骗款,银行以我手中还缺少法院的确认判决书为由,再次拒绝了我的取款要求。
无奈之下,我只好委托律师向娄星区人民法院起诉银行,要求判决银行将上述40000元被骗款立即归还给我。可是令我万万没想到法院竟然以“先刑后民”的原则为由久久不给我立案,我认为法院的做法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只需符合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四个条件法院就必须立案受理,我的起诉完全达到了这四个条件。而法律规定的“先刑后民”原则仅适用于相同主体的审理阶段与立案无关,况且我的起诉是针对银行不是针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骗子,这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和法律关系,因此以“先刑后民”抗辩不予立案是不能成立的。同时,跟我这样相似的案例在我国北京等地其他法院也立案审理过。我是一个靠做点小买卖为生的贫困农民,被骗的4万元是我积攒多年的血汗钱,现眼看被骗钱款存放银行却无法取出,我心急如焚。假如公安机关长久无法抓获骗子侦破此案,而法院又不立案受理,岂不是属于我的钱就一直不能取出永远存放银行?为此,特请求督促娄星区人民法院尽快立案受理我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财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让尚未取走存放在银行的4万元短信诈骗款早日物归原主。谢谢!
报告人:安某松
2010年4月18日
后附两个与本案相似的案例:
以上法律文书起草人:娄底律师向宗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