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某姗,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市××区××村××号。
被告:王某忠,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儿子王某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至小孩成年。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6年12月经朋友介绍相识,2010年××月××日在××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月××日共同生育儿子王某宇。
由于婚前原被告认识后长期分居两地,彼此之间缺乏充分地了解和沟通,感情基础薄弱,结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经常矛盾不断。尤其是被告在婚后一直不务正业、整日游手好闲、从不赚钱养家,不仅不关心照顾原告,就连小孩的抚养费都从不负担,并且还经常想方设法从原告处骗钱花销,对家庭极其不负责任,导致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并最终破裂。
今年3月,原告为了尽快结束确已破裂的婚姻向贵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贵院审理后于2012年××月××日作出了(2012)涟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求。但判决后,原被告间仍然没有来往且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不仅没有改善,反而变得更加恶化。
婚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婚生小孩王某宇尚处于哺乳期,小孩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在其娘家带养,小孩出生至今的抚养费也基本上全由原告及其父母承担,现小孩的户口也与原告方上在一起。
综上所述,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做出如诉讼请求的判决。
此致
涟源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周某姗诉王某忠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方提交的证据
1、周某姗的身份证---------------------------------------------------------(1)
证实:原告周某姗的基本身份情况。
2、××市××区民政局出具的原被结婚登记档案资料---------(2)
证实:原被告于20××年××月××日登记结婚。
3、婚生小孩王某宇、原告周某姗及原告父母的《户口本》------(4)
证实:原被告于2011年××月××日共同生育儿子王某宇,儿子王某宇今年刚好2周岁,其户口与原告周某姗及原告父母亲在一起。
4、涟源市人民法院(2012)涟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7)
证实:本次是原被告第二次诉讼离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
5、××市××区××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两份《证明》----(11)
证实:婚生小孩出生后绝大部分时间由原告及原告的父母带养, 原告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因此将小孩判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小孩以后的健康成长。
以上法律文书起草人:娄底律师向宗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