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立涉嫌非法拘禁、抢劫一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某立父亲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杨某立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参考。
被告人杨某立在本案中只参加了一起针对受害人王静的案件,该起案件只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而不构成抢劫。
一、杨某立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1、杨某立无抢劫的目的和动机,缺乏成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被告人杨某立处于传销窝点最底层,自身毫无人身自由,其不能接触钱也不能使用钱,更不能获得和支配钱财,钱对身陷传销底层的杨某立来说无任何作用。因此被告人杨某立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目的,也不会产生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动机。
2、杨某立没有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缺乏成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被告人杨某立被指定为受害人王静的带师傅,仅对王静实施了看守和跟随的非法拘禁行为,而杨某立没有对受害人王静实施诸如暴力、威胁、问密码(彭桃红)、取款(孙冬、陈云开)等任何抢劫行为。
3、受害人王静的钱财未被他人强行拿走并据为己有。孙冬、陈云开从受害人王静银行卡中所取的5400多元钱,除了王静洗脑后书面同意花2800元购买一份传销产品外,余款2000多元一直存放在写有王静名字的信封中未被强行上交拿走,直到公安机关侦破本案时搜出该余款(详见侦查一卷孙冬笔录76-77页,侦查三卷王静笔录136页倒数3-6行)。
二、杨某立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王静的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而非主犯。
被告人杨某立仅加入传销组织半年多,属于传销新人,处于案发传销窝点的最底层,毫无人身自由,自身也是传销的受害者。被害人王静不是杨某立骗来的,杨某立没有恐吓威和胁被害人王静,也没有询问被害人王静银行卡密码,更没有提取被害人王静银行卡上的钱。被告人杨某立被安排为王静的带师傅,仅参与看守和跟随了一下王静,因此其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
三、杨某立还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杨某立具有坦白情节,其对参与看守和跟随受害人王静的事实供认不讳。
2、被告人杨某立系初犯,以前无违法犯罪前科。
四、建议对杨某立在一年左右量刑,并适用缓刑。
由于被告人杨某立仅参与实施一起针对受害人王静的非法拘禁案案件,该案无殴打侮辱受害人的情节,杨某立属于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娄底律师向宗银
二0一七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