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利涉嫌非法拘禁案
辩护词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接受非法拘禁嫌疑人王某利父亲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王某利的辩护人,发表如下无罪意见。
1、王某利没有实施任何非法拘禁的行为。王某利仅将本案受害人骗至传销窝点就马上离开了,没有对受害人实施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其他同案犯对受害人限制人身自由时王某利不知情也不在场。
2、王某利没有指使和安排他人看守被害人,王某利不是该传销窝点的领导,也没有权利安排和指使他人。
3、王某利将受害人骗至娄底的主观目的是想要其加入传销组织,并非要拘禁受害人,王某利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4、非法传销不等于非法拘禁,非法拘禁也并非传销人员必经的入门程序。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有自愿的也有被迫的,还有被洗脑以后自愿的。
5、王某利根本无法预见受害人将会是自愿还是被迫加入传销组织,也无法预见同案犯是否需要对受害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才能逼受害人就范。
综上所述,由于缺乏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两个犯罪构成要件,王某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法庭宣告被告人王某利无罪。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娄底律师 向宗银
二0一六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