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梁某兵,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
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原告梁某英的起诉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梁某英受伤与答辩人梁某兵无关,梁某英要求梁某兵对其进行赔偿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梁某英是在给被告刘某波、周四枚夫妇家加工塑料制品时受伤的,而不是为答辩人梁某兵做事时受伤的,虽然梁某兵家与被告刘某波家的加工场地相距不远,但两家的塑料制品加工是完全分开独立的,而且相互之间不存在合伙及其他任何利益关联,因此梁某英要求梁某兵对其进行赔偿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原告梁某英是自行去被告刘某波、周四枚夫妇家做事的,并非受答辩人梁某兵的指派,而答辩人梁某兵也没有任何权利去指派和支配梁某英为他人做事。
原告梁某英因被告梁某兵家无事可做并从梁某兵家结清了工资,后原告梁某英中途还回涟源老家一段时间搞门面开店子未成才自行返回长沙给被告刘某波、周四枚夫妇家做事的,而并非受梁某兵的指派。由于梁某兵家的塑料加工只是一个家庭式的作坊,并没有与原告梁某英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法,双方仅为一种临时雇用关系,而原告梁某英是一个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当原告梁某英在梁某兵家做完事并结算完工钱以后,梁某兵是没有权利去指派和支配梁某英的。
三、原告梁某英在被告刘某波、周四枚夫妇家做事受伤是自己严重违规操作(本应在机器外用开关安全门的方式来控制压榨片,而原告为图简便省事直接把手伸在机器内按动开关来控制压榨片,加之心不在焉疏忽大意。)所致,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且原告梁某英在长沙连续工作居住还不满一年。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答辩人梁某兵赔偿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涟源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梁某兵
2012年 月 日
梁某英诉周某梅、刘某波、梁某兵健康权纠纷一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梁某兵的委托和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参考:
一、原告起诉案由错误(本案案由应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而并非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所确定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所列的第一、二被告的姓名、年龄均错误,请求法院直接驳回原告的诉求。
二、原告梁某英受伤与被告梁某兵无关,梁某英要求梁某兵对其进行赔偿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梁某英是在给被告刘某波、周四枚夫妇家加工塑料制品时受伤的,而不是为被告梁某兵做事时受伤的,虽然梁某兵家与被告刘某波家的加工场地相距不远,但两家的塑料制品加工是完全分开独立的,而且相互之间不存在合伙及其他任何利益关联,因此梁某英要求梁某兵对其进行赔偿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原告梁某英是自行去被告刘某波、周四枚夫妇家做事的,并非受被告梁某兵的指派,而被告梁某兵也没有任何权利去指派和支配原告梁某英为他人做事。
原告梁某英因被告梁某兵家无事可做并从梁某兵家结清了工资,后原告梁某英中途还回涟源老家一段时间搞门面开店子未成才自行返回长沙给被告刘某波、周四枚夫妇家做事的,而并非受梁某兵的指派。由于被告两家的加工场子相距不远且原被告间均系亲戚关系,相互之间对用工需求非常清楚,原告去被告刘某波家做工根本就不需要别人指派和介绍。同时,梁某兵家的塑料加工只是一个家庭式的作坊,并没有也不需要与原告梁某英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法,以前双方仅为一种临时性的雇用关系,而原告梁某英是一个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当原告梁某英在梁某兵家做完事并结算完工钱以后,梁某兵是没有权利去指派和支配梁某英的。
四、原告梁某英在被告刘某波、周四枚夫妇家做事受伤是自己严重违规操作(本应在机器外用滑动安全门的方式来控制压榨片,而原告为图简便省事直接把手伸在机器内用开关来控制压榨片,加之作业时心不在焉、疏忽大意)所致,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且原告梁某英在长沙连续工作居住还不满一年。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梁某兵赔偿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涟源市人民法院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娄底律师向宗银
2012年5月22日
梁某英诉周某梅、刘某波、梁某兵健康权纠纷一案
被告梁某兵提交的证据
一、梁某兵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1)
证实:被告梁某兵的基本身份情况。
二、律师对证人隆某连的调查笔录一份三页-----------------------(2)
三、律师对证人周某清的调查笔录一份两页-----------------------(5)
四、律师对周四枚的调查笔录一份三页-----------------------------(7)
证据二至四证实:1、原告梁某英是在给被告刘某波、周四枚夫妇家加工塑料制品时受伤的,与被告梁某兵无关;2、原告梁某英在被告梁某兵家做完事并结算完了工资,之后她还回涟源老家一段时间搞门面开店子未成才返回长沙给被告刘某波、周四枚夫妇家做事的,并非受梁某兵的指派;3、被告梁某兵家与被告刘某波、周四枚家是分开独立加工塑料制品的,相互之间没有合伙及其他利益关联;4、原告梁某英受伤是其严重违规操作所致,自身存在重大过错;5、原告梁某英在长沙连续工作居住不满一年。
五、原告梁某英在被告梁某兵家的工作时间及工资发放清单一份一页--------------------------------------------------------------------------------(10)
证实:1、原告梁某英受伤时早已不在被告梁某兵家做事了;2、原告梁某英仅在长沙连续工作居住了8个多月,尚不满一年。
以上法律文书起草人:娄底律师向宗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