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武陟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被告:刘某伟,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系肇事车辆湘K-××××号大型客车驾驶人,因犯交通肇事罪现在娄底市第二看守所服刑。
被告:涟源某某电力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乡。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路××号。
负责人:彭某某。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刘某伟、涟源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车损、停运损失、停车费、交通食宿费等各项财产损失合计43318.36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9月5日19时许,原告雇请的司机张某画驾驶的豫H-××××(豫H-G××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娄涟高等级公路自西向东正常行驶在69km+20m弯道处时,被后面由被告刘某伟超速驾驶的湘K-××××号金旅牌大型客车强行超越,此时刚好与对面驶来的由谢某胜驾驶的丰田牌黑色轿车紧急相遇,因避让不及时,导致三车相碰,大客车失控坠入路肩外的陡坡下,造成了多人死伤、三车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所有豫H-××××(豫H-G××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因检验、鉴定、维修被迫停运23天,加之原告派人前往娄底处理事故善后事宜等原因,本次事故使原告遭受了车损、停运损失、停车费、交通食宿费等多项财产损失。
2008年9月22日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了娄公(交直)事认字[2008]第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伟负事故全部责任,谢某胜与张某画不负事故责任”。
经查:肇事车辆湘K-××××号金旅牌大型客车属于涟源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所有,该车驾驶员刘某伟系涟源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所雇佣的司机,同时该车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保险。
综上所述,由于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责任,那么原告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应当由负全责的被告刘某伟与其雇主涟源电力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同时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应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赔付责任。据此,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作出如诉讼请求的判决。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武陟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10年8月30日
以上法律文书起草人:娄底律师向宗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