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刘某舒,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办事处xx社区长沙大道xxx号。
申请人因与原告谢某路离婚纠纷一案,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刘某舒与原告谢某路夫妇自2011年11月开始装修入住其购买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办事处xx社区长沙大道xx城xx栋xx房,至今夫妻二人已连续在长沙市雨花区居住生活长达近6年,原告谢某路在起诉状中也称其最近几年一直在长沙跑滴滴为生,可见夫妻两人的经常居住地为长沙市雨花区,且属于夫妻双方一同离开原住所地前往长沙定居超过一年的情形。
申请人刘某舒的户籍所在地目前也在长沙市雨花区。
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第十二条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申请人刘某舒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均在长沙市雨花区,且本案还属于“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情形。无论依照前述那一条管辖规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均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据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予支持。
此致
涟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申请人刘某舒提交的管辖权异议证据 27页。
1、刘某舒户口本;
2、派出所、社区、物业联合出具的《入住证明》;
3、夫妻二人居住长沙市雨花区期间部分电费、水费、天然气费、物业费收据及明细清单;
4、婚生小孩谢欣霖在长沙市雨花区出生、落户、就学的证据;
5、购房合同、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