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巧,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光,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双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为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2、若维持离婚判决的,请求将一审中遗漏的夫妻共同房产进行分割,并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10万元。
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理由:
一、,一审法院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情况下强制判决离婚,既不利于家庭的稳定,也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直以来和睦相处、恩恩爱爱,夫妻感情非常深厚,具体体现如下:
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婚前自由恋爱长达3年多,相互之间经过充分了解后才登记结婚,感情基础非常牢固。
②、婚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互相关心照顾,共同操持家务,一起外出打工赚钱养家、还债,很少吵闹,彼此一直和睦相处,夫妻感情非常深厚。
③、尤其是2004年喜得爱女苏美佳后,女儿的降生让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连接的更加紧密,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和女儿健康成长,2005年两人开始外出东莞长期打工,打工期间相互关照,联系密切。
2、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居多年并曾签订过离婚协议为由,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离婚,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来没有长期分居过,更没有分居过2年以上。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东莞不同的地方打工,因为距离较远,两人无法共同居住在一起,但每逢休假两人都会相聚在一起生活。一审法院仅凭家里并不知情的两个证人证言就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的事实明显有误。
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于2010年3月29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两人并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由于该协议书未经民政机关确认根本就没有生效,因此该协议也就不能作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该协议书的记载内容也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若二审法院硬要维持一审离婚判决的,请求将一审中遗漏的夫妻共同房产进行分割,并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10万元。
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时,在被上诉人父母的主持下,四处借款在镇上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购买了一处结婚用房,因购买该房所欠的债务是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外出打工赚钱共同才偿还的,因此,应当将该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②由于上诉人无文凭无技术,经济收入甚少,远不及作为大厨的被上诉人,离婚后更没有房子居住,生活定会相当困难,因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10万元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应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作出如上诉请求的改判。
此致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以上法律文书起草人:娄底律师向宗银